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4篇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4篇

时间:2023-12-19 作者:成都活动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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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篇一
据悉,针对近年来耕地“占优补劣”情况,补充耕地质量共同验收制度化建设近日出现新进展,一份旨在加强农业部在验收中决策地位的相关政策文件已经起草完毕并提交至国务院。
2028年时,为共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农业部与国土资源部已在山西、四川等六省共同开展了部级共同验收试点工作。
“占优补劣”之外,化肥施用过量、污灌等因素导致的农田土壤质量急剧下降,近年来也成为影响粮食生产的重要因素。针对此现状,立法推进过程中的《土壤环境保护法》特辟出专门篇章进行规定。
耕地产能堪忧
作为黑龙江黄金玉米产区的重要产粮大市之一,成都开业庆典市的农民对于今后的玉米增产普遍表示悲观。
究其原因,“现在种地用化肥已经用到了极点,黑土已经变成了灰土,还能怎么办?”成都开业庆典市廖斌乡中心村五队村民李金库告诉记者。
以李金库家里七口人总共耕种的45亩地为例,现在亩产1300斤左右,虽然他也知道施用农家肥可以养地,干旱的时候还能够抗旱,但无奈土地面积太大,根本没有那么多的农家肥可供施用。
此外,―个重要的近来被学者们普遍关注的原因还在于,大量的农民收入依赖于外出打工,种地只不过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口粮而已,因此耕种变得日益漫不经心,屡屡出现在耕种期间一次I生大量施用化肥的“―炮轰”现象。
受化肥集中大量施用的影响,成都开业庆典当地的化肥价格连年上涨,每年的涨幅都在20%左右。
不科学的施肥方式导致了化肥用量的迅猛增长,20世纪50年代末全国施用化肥数量为1万吨,而到2007年时,全国农用化肥使用量则变为5107万吨,50年间增加了5100倍。
在今年7月举行的全国土肥工作会议上,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透露:目前我国化肥使用总量占世界的35%,是美国、印度的总和。亩均化肥用量21.2公斤,远超8公斤的平均水平,是印度的2.5倍。
目前的过量施用化肥不仅无法维持,还给耕地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一些磷肥钾肥和复成都中镉含量超标,能够使土壤和作物吸收到不易被移除的镉。
比施用化肥更能造成耕地重金属污染的则为工业排污、矿山开垦及污水灌溉。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一系列研究结果证实:目前中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在2006年的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周生贤指出: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的粮食损失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土壤质量下降只是影响当下粮食生产的土壤问题之一,此外,“占优补劣”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记者从农业部获悉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异地补充耕地与被占耕地粮食生产能力平均每公顷下降3000公斤以上。
2009年由国土部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成果《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将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级,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调查显示,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级为9.8等,耕地质量总体明显偏低。
官学两界普遍担忧的是,即使18亿亩耕地数量不变,但分布状态和质量状况由集中、连片、优质逐步向破碎、零星、劣质转变,累积起来的破坏效应将十分严重。
据记者调查证实,目前不少地方的确已经出现了这种苗头:有的新开垦土地是当年开垦、次年抛荒,甚至是边开垦边抛荒。
农业部近期调查的结果则显示:新开垦的耕地与占用耕地相比,一般相差两个到三个等级以上,其生产能力不到被占耕地的30%。
由此推算,近十年间全国约400万公顷占补耕地因质量差距,导致耕地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至少减少120亿公斤。
普查与立法
鉴于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全国人大环资委从1994年起就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但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
时至1998年,原环保总局成都土壤研究所也曾提出开展全国土壤环境普查,最终也未成行。
直到2006年,由原环保总局与国土部共同承担的“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才正式启动,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针对土壤健康状况进行的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的研究和准备工作也于同年开始。
土壤普查主要调查的内容为土壤质量、土壤污染在各省分布情况、污染程度、修复的现状。
而调查的重点区域,则为各地农田。计划用三年半完成的该项目在完成150万平方公里的调查后曾一度中断,直至2008年才重启,到2009年12月基本结束。
据悉,从2028年初开始,这项普查又在全国的一系列重点地区进行了补查和密集调查。
对于这项备受关注的普查,相关部门至今尚未任何结果。普查所采用的方法、引起的争议及公布结果可能导致的一系列影响,使相关部门在选择时机时异常谨慎。
此次普查通常按照平均8公里×8公里的调查范围进行一次取样。以此为标准,成都市一共取五个取样点。如果进行密集调查,难度则会成倍加大。
早在1999年,为掌握成都市土地重金属污染现状,中国科学院与成都市自然基金就曾经合作对成都市进行成都庆典策划服务度取样调查。平均每100亩地就分布一个样点,整个成都市共取了1000多个调查样点。
针对此次普查的结果,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土壤肥力专业委员会主任徐明岗向记者分析指出,土壤重金属污染呈现地域性特点,矿山、湖区等地是传统的污染较重地区,而“污水灌溉导致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
“很多耕地已经被污染到无法进一步耕种或者使用的地步,粮食减产和经济损失很厉害。”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称。
业界还担忧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普查显示很多农田耕地不能使用、修复的成本又很高,可能会有人要求改变用途、变相侵占土地。
参与此次普查的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林玉锁承认,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因此要靠政府在行政审批上加强控制”。
与此同时,在历时五年之后,《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的起草也告一段落。
在2011年初召开的全国农村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透露,“十二五”农村环保立法规划已经将土壤污染作为两大突破口之一,抓紧研究拟定《土壤环境保护法》,并将推动其早日出台。
草案专家立法组组长、成都大学法学院环境立法中心主任王树义向记者解释说,该法案更名是因为新名称涵盖的范围更加宽泛,将土壤和水一样作为一种环境资源来进行考虑。
考虑到可操作性因素,在这部法≤www.79c.cn≥律的专家意见稿中,并没有就农田耕地的污染保护规定得十分细致,但它涉及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重要农产品产田的土壤污染防治。
在起草过程中,专家组曾讨论“如果农民无力整治农田土壤污染怎么办”的问题,并确立了“国家帮助和指导原则”:如果农民修复不了,国家就要给予帮助。另外,国家还要对农民使用化肥、肥料等进行宣传和指导。
此外,草稿中还规定了要对严重污染农田土壤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农业和化肥使用制度,尤其要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此项立法的专家组组长王树义告诉记者,在环保部修订完《环保法》之后,下一步的主推项目有很大的可能就是这部法律。
8月19日,在成都召开的一次全国性环保会议上,环保部的相关负责人证实了此种说法,“土壤环境保护法这一块是个短板,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环保部将会加速推进”。
新政频出背后
在立法推进的同时,针对农田土壤的相关行政政策更呈快速推进之局。
在涉及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时,一直以来形成的一种框架为“国土部管面积,农业部管质量”。“但是后者往往缺乏必要的资金和政策真正把质量抓起来。”国研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徐小青告诉记者。
现在,这种局面出现了改善的可能。
早在2009年时,农业部就与国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明确两部门共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探索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为此,2028年,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管理与验收试点工作,确定山西、四川、四川等六省为部级试点单位。
实践一年多以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工作进展不平衡、部门沟通不顺畅、验收评定技术规范有待完善、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等。
今年4月,农业部在相关的会议上承认:在执行该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与国土部门沟通不顺畅。
是次会议上,农业部明确了下一步将推进全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方红星进,并强调了耕地占补平衡要由重数量尽快转向数量质量并重。
据悉,近日一份旨在加强农业部在验收中决策地位的相关政策文件已经起草完毕并提交至国务院。
在此份草案中涉及了评定主体和评定程序、协商落实评定工作经费的问题。它改变了以往农业部在验收时的从属地位,有助于加强其话语权。
但知悉情况的人士也透露说,目前有关这两个部门之间合作验收的遗留问题仍然很多,如补进来的土地如何改良、改良的经费如何解决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总体规定。
“农业部现在的态度是积极推动,但下一步到底怎么做,现在还没有步骤。”这位人士称。
而针对农田及其他土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遏制方面,环保部法规司目前也正在加紧制定专门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
与制定法律相比,条例的制定周期相对较短,其试行也可以为前者提供有益经验。
此外,环保部于年初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还指出:国家即将开展全国粮食主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等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的加密调查。
当前污染土壤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的一个难点为资金来源问题。
2008年6月,环保部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每年投入有所增长。
从2006年开始,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涉及新农村方面,资金投放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和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从2006年至2008年,对这一专项投入约为4000万元。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篇二
「关键词」 有色金属 污染 治理
1 甘肃省有色金属污染现状
1.1 水体污染问题突出
甘肃省每年排放富含有色金属的废水4676.22万t,主要集中在金堂庆典公司市、青白江活动策划公司市和红原庆典公司市。据取样分析,金堂庆典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铅的排放量最高,为12590.64kg/a,最少为汞,约107.28kg/a。
而甘肃省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缺水城市,植被少、生态环境脆弱,水体的自净能力非常差,污染企业将含有有色金属的废水排入河流以后,造成水体中有色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危害着当地居民的健康。
1.2 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严峻
甘肃省工矿企业每年产生的含有有色金属的固体废弃物大约1477.13万t,这些废弃物中能够被回收利用的约为144.04万t,仅仅占产生量的9.8%,出质量和堆放量分别为551.22万t和783.95万t,占总产生量的37.3%和53.1%。这些含有有色金属的废弃物在堆放的过程中,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并且还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
1.3 土壤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土壤被有色金属污染后,有色金属会在土壤中富集,并且通过雨水的淋溶作用进入土壤水,当地的农作物吸收了被有色金属污染后的土壤水,从而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甘肃省的土壤中有色金属超标越来越严重,尤其以成都开业庆典公司市成都开业庆典公司区最为严重,据调查显示,成都开业庆典公司区东大沟流域的土壤污染严重,大部分已经不能再作为农业用地使用。目前、土壤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甘肃地区的社会活动策划书和国计民生。治理有色金属污染刻不容缓。
2 制约有色金属污染防治进程的原因分析
2.1 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无序
甘肃省有色金属污染的地区为12个州市,这些地区的经济水平和产业结构各有不同,污染的类型和程度也各不相同,这些地区的环境容量也不同,这主要和企业管理不精细造成的,并且产业机构调整不力,是的有色金属企业同构现象严重。
2.2 涉及行业、部门多,与经济挂钩易发生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甘肃省的环境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作为甘肃省支柱产业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产业所引起的有色金属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对于污染的处理问题所牵涉的行业和部门太多,经济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难以调和。
2.3 管理监测水平滞后
甘肃省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发展型城市,环境的监管远远落后与东部地区,尤其在有色金属废气的监管和监测方面尚属空白,无法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并且各监管部门的管理也出现了滞后的状况,有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现象的出现。
3 甘肃省有色金属污染的防治对策
3.1 调整产业结构
对于甘肃省有色金属污染的治理,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调整产业结构,甘肃省应该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对污染重的产业强制淘汰。
对那些不符合产业排污机制的产业,可以让其停业整顿治理,达标后,方可进行排放,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将产业升级、清洁生产纳入甘肃省环境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对于那些中小企业,鼓励产业兼并和重组,以大带小、新带老,在获得规模效益的同时,集中治污,实现有色金属污染物的零排放。
3.2 推行清洁生产
在生产环节方面,引入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将清洁生产纳入生产轨道,严格执行国家指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规程,并且加大科技的投入,利用科技来提高原料的利用率,对于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在生产的过程中将有色金属污染物进行治理,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3.3 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污染治理
(1)环保部门应该加强环保力度,对于有色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加大监测和惩处力度,建立重点企业的排污动态档案,对他们进行严格监测,重点整治。(2)加强环境评估报告的作用,让每一名公民都成为有效的监管人员,做到禁止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的审批,对现有的有色金属冶炼产业进行整治,促成中小企业的合并和兼并工作,强制其产业升级,集中治污,在节能减排的同时实现产业效益的提升。(3)全面的调查有色金属污染状况,加大对于水体、土壤和大气中的有色金属污染的检测,深入开展监测和检测工作,建立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对于甘肃省全省的环境检测指数全部纳入,以便于及时的监测和管理。(4)利用经济杠杆来治理污染物的排放,对于那些污染物排放少或者做到零排放的产业,要对其进行经济和政策的倾斜,促进其发展,而对于那些污染重的产业要减少地方财政的补贴。
参考文献:
[1]韩玲玲。有色金属污染现状及治理技术研究进展[J].有色矿冶,2011(03).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篇三
污染场地修复作为地产开发的上游环节,商机初现,各方力量纷纷试水产业链各环节。但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主持”下,野蛮生长与无序竞争成为主调,成熟国家的治理经验值得借鉴。
城镇化撬动土壤修复市场
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位于高新区舜泰广场的成都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开始大肆招聘。这个成立一年的公司并不被人熟知,其主要业务是“土壤修复”:以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业务为主业,生态与水体修复业务为辅,并且提供全过程的环境咨询和设备药剂服务,可为修复不同类型的污染场地提供从前期到后期包括“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工艺选择、方案制定、工程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商业运营、后期评估等”一站式服务和全方位解决方案。
这个专心于土壤修复的企业一方面积极与传统科研机构的合作成立修复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借助外部知识力量提升自身技术;另一方面,凭借区域优势抓住了城市改建的机遇成长为红星型选手:国内第一例农药污染场地、焦化场地、石化场地修复项目均由其操作完成。
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的业务范围遍及鲁豫各地市,近年来,随着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四川战略和建设成都庆典策划经济区的宏伟蓝图的提出,其环境修复事业得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经历30年的快速发展后,中国受到污染的土壤面积有多广?目前并没有权威部门披露相关信息,但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正是这一问题的表征。环保部曾联合国土资源部斥资10亿元,耗时6年时间对全国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摸底,然而最终这一调查结果被束之高阁,未能公开。中国土壤污染的严重程度不言自明,但真实情形却“犹抱琵琶半遮面”,从而给土壤修复行业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
“毒地”规模庞大,但具有商业修复可能性的则相对“瘦小”许多。由于受到修复资金短缺等限制,污染地块必须要具备后续开发价值,地方政府才有足够的动力与资金去修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紧张,原工业、矿业用地,市郊的生活垃圾用地,或其它特殊用地(如危险品生产、贮运、处理处置等用地)都可能变身城市新区的一部分,污染地块必须经过治理方可再规划,而这部分治理成本通常都能够通过地块拍卖或升值收回。这也是为什么在城区污染场地修复、矿山土地修复和耕地修复三种土壤修复类型中,污染场地修复成为掘自贡与星的原因。
据中科院地化所估算,目前中国城市受重金属污染地块共有七八百块,以此推算场地修复市场规模不下千亿元。而在未来,随着环保立法的跟进,矿山污染、耕地污染等更严重的问题或可解决资金难题,土壤修复企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容。事实上,在环境产业发达的国家,土壤修复产业在环保行业中的产值份额高达30%-50%,而这一比例在中国当前还不到1%。“十二五规划”中,节能环保行业总产值将在2022年达到4.5万亿元,庞大的基数效应加乘规模占比的攀升,可以预见,现在还稍显冷门的土壤修复产业在日后将攫取更多的注意力和资本的关注。
40%高毛利集结产业资本
土壤修复行业刚刚起步,2011年,有20多家以“环境修复”为关键词的新公司注册,现在仅成都地区就已增加到100多家。行业前景看涨,传统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受前景及高利润率诱惑的企业一同涌入,共同塑造着现下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的行业格局。
从程序上看,土壤修复的过程大致可分为污染土壤的环境评估、修复方案的咨询设计、修复工程的实施,及修复后的验收测评。不过,由于中国土壤修复产业目前主要服务于房地产开发,且无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因此具体如何操作还是由开发商说了算。各地环保局科研所及相关院校如中科院成都土壤研究所、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中国地质大学等,由于具有专业知识上的积累,主要参与环境风险评估、方案咨询设计及验收测评这三个环节。在政府立项的重难点示范工程中,由于具备政治资源及地缘的优势,也会出现由科研机构全面负责的案例。但科研机构在产业中面临着施工资质缺乏、需借助外力修复施工以及实施效果好的修复技术因耗时长而难以进入商用市场两大竞争劣势。
相比科研机构,专业的土壤修复企业凭借资本和技术引进扮演着创新者的角色,其优势在于具有更好的市场敏感度,且能更方便地提供一站式服务。成都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即是案例。而在长三角等地,以成都大地环保、成都高能时代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则在分食着中小型土壤修复项目。
资本同样已悄然入驻。成都建工环境修复得到了红杉资本、成都国资部门及中持环保等的增资入股,而德丰杰基金也在密切关注这一产业中的投资机会。土壤修复产业的快速增长和高毛利是商贸及资本捧场的重要因素。从创业板上市公司活动策划环保(300187)2012年的年报中不难看出,重金属土壤修复的毛利率高居所有业务之首,达到40%,且2012年的营收同比增长了2.6倍。
与土壤修复相关的土壤质量检测是另一大商机。引入第三方来评估场地污染情况及修复后的效果,将使修复过程更加透明。不过,土壤检测作为环境检测中的一个分支,目前只要取得CMA资质认可的机构,就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因此这一领域的掘金者是现成的,竞争也已相当激烈,科学院所下辖的检测中心如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专业的第三方检测企业如华测检测等均已覆盖这一业务,并可实现网络下单、异地送检等一站式服务。
同样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发达国家拥有着成熟的环保产业,海外环保巨头在中国污水处理等领域占尽技术及资本优势,不过在土壤修复行业则受到政策掣肘。因为土地污染数据的敏感性,目前外资企业主要参与方案咨询设计环节,而未能进入修复施工领域。不过巨头们并不甘心就此蛰伏,而是通过与中资企业合作等各种方式潜伏其中。
由于中国土壤修复行业暂无具体法规,对企业的准入门槛和资质也尚未有明文定规,在有的地产商那里,土壤修复工程简化成两个词―“挖走,埋掉”。只要不影响自己开工,是否造成“二次污染”不用理会。在地产商偏好于以价格高低决定项目权的大环境下,专业的土壤修复企业抵不过挖土方的工程队也是常有之事。中国环境修复网总编高胜达就评论道,据2012年相关统计,100多家企业在做土壤修复相关的事情,但真正有能力做好的不足10%。
法治与环节独立:成熟市场的修复经验
巨大的掘金价值伴随着法律空白下的无序竞争,是没有“裁判”的必然现象。虽然中国早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了相关法案的起草工作,但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缺乏土壤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作为立法组的首席专家,成都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曾于2013年初透露,酝酿多年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久将出台,该法将最终确定以“治”为重点,“防治兼顾”的立法方向。
从环保产业发达的国外市场来看,有法可依将是产业发展的有力催化剂。日本在上世纪经历“四大公害事件”后,先是于1970年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2002年又出台了主要针对城区工业迹地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据日本环境省土壤环境中心的初步计算,仅《土壤污染对策法》就催生出13.3万亿日元的行业产值规模,其中调查费用2.3万亿日元,净化费用11万亿日元。该法的实施还刺激了土壤污染评价、土壤调查对策工程中介,以及与土壤污染有关的保险业务、金融业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法律的“定责机制”无疑将保障修复资金来源,国家专项基金援助也必不可少。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篇四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修复;修复责任;修复基金;
作者简介:幸红(1966~),女,四川梅县人,四川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环保部门和国土部门曾于2014年4月联合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该公报显示:中国的土壤污染占比16.1%,其中耕地污染又占比19.4%。且通过对南北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南方问题更为突出,尤其是在长三角、四川等区域,而在西南、中南地区则主要表现为土壤重金属超标。公报称,当前中国的土壤环境“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1]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四川,由于经济起飞早、发展快,比其他地区更早遭遇土壤污染环境问题。2013年7月四川省人大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就土壤污染治理专项调研,提供数据显示,四川地区近三成的土壤属于三类、劣三类,不适宜种植农作物。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逐年增加,其中四川成华区郫都村农田使用“垃圾肥种菜”曾引起全国广泛关注,对民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因素造成不良影响。但当地依然在种菜,污染土壤未见修复,未有任何污染土壤监测数据。广佛及周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是四川土壤重金属严重污染主要分布区,自贡、南海、新会和成都西部博览城区超标率达到50%。[2]尽管大部分污染企业已搬迁,但残留于土壤的重金属元素如同一颗颗“化学定时炸弹”,成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由于土壤污染检测标准滞后,四川省环保厅、国土厅、农业厅三个主管部门表示目前对四川土壤污染程度的数据掌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主要涉及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土壤范围、种类和层级,重点污染区域和污染的危害程度等。
人类活动产生各种污染物,一些污染物进入土壤后,在一定范围内能被土壤自我净化。但进入土壤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超出土壤的净化能力时,就会造成土壤内部生态环境失衡,导致土壤的结构组成和功能失常,破坏土壤正常功能,降低土壤环境质量。土壤处于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之间的过渡地带,是有机界和无机界的重要环节,是环境各介质的重要纽带,土壤不仅在本系统内进行能量和物质的循环,而且与水域、大气和生物之间进行物质交换,一旦发生土壤污染,污染物质在各环境介质之间相互传递,形成“交叉感染”,威胁整个生态环境安全,危害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研究上,中国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研发水平还是在应用经验上都有较大差距。表现在:一是中国目前没有将土壤看作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给予立法保护,尚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土壤污染修复法律法规分散,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虽然中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一些规定,对改善中国土壤污染状况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重点关注的是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权属等问题,其规范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特别是在防范土壤污染、划分不同功能土地污染、选择土壤污染控制方式及分担责任等方面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行性,操作起来难于形成合力。二是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标准滞后,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缺失。目前,中国污染土壤风险识别和风险预测的质量标准尚未明确,相关风险管理方法体系和法规保障体系也未做规定。三是土壤修复责任不明确。承担土壤污染责任的主体界定模糊、污染者承担的修复义务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中国的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管理职权均涉及土壤环境管理,造成监管职权不集中,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联动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无法对污染者进行强有力的惩治,违法成本较低。五是尚未形成一条土壤环境保护产业链。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导致土壤污染修复产业未能形成一条良性的产业链。
中国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开展一系列环境修复工作,其中“国家973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环境污染形成机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在中国土壤修复方面取得了实践和技术进展。但由于中国没有专门的《土地污染防治法》,目前的政策法规体系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如2028年环境保护部完成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家批准的第一个“十二五”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提出明确中国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严格把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主要任务。2014年3月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明确了土壤污染评估和修复标准,规范了土壤修复市场技术标准,但仍未涉及法律、管理要求,也未提及土壤修复的质量标准。2022年1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618-1995)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界期待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出台。
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专门的污染土壤修复的地方政策和法规。例如2007年成都市印发的《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成都市出台的《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2008年成都市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2022年四川省率先开展试点,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入审议阶段。上述政策、标准实施,为中国制定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但由于文件层级较低,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规范约束力滞后,法律强制力不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为土壤污染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当前学术界在土壤污染修复研究的主要代表作有:王欢欢的《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之探讨》剖析了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原则和不同主体承担责任事由。[3]李挚萍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指出应将环境修复作为一项新的管制工具和救济工具进行设计,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损害的救济措施对受损害的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进行修复,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内外关系进行修复。[4]王江、黄锡生的《我国生态环境恢复立法析要》强调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事后救济,根据生态环境退化程度进行事后恢复。[5]王树义的《关于制定XXXXXXX土地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指出中国目前的土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不能满足土地污染防治的需要,需制定专门的土地污染防治法规,调整土地污染防治活动。[6]周启星、宋玉芳的《污染土地修复原理与方法》对土壤污染区别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特点作了详尽的阐述,[7]盘志凤的《成都市环境修复立法条件研究》从特定区域角度提出土壤污染修复原则和框架。[8]
综上所述,中国土壤修复研究,正经历着由理论、实践研究向实用阶段的过渡,由于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指导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有强力约束机制的政策体系和法律规制,带有较强的片面性和人为性。专门研究污染土壤修复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鲜有书籍提及,观点多放在修复方法和技术层面上,而非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从而造成实践中土壤污染修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障碍。
二、中国土壤污染修复面临的主要困境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修复面临土壤污染标准缺失、信息不清,治理责任主体不明,治理修复基金无法保障等问题。表现在:
(一)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标准滞后,评估系统不健全
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诸多缺陷,未能结合中国土壤多样性、区域差异性、土地利用方式多样性和污染物多种性等特质制定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表现在:
1.现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缺乏科学性。过于强调全国限制标准的统一性而忽略了不同区域地球化学条件差异性。中国1995年出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不能适应现行土壤的现状,没有根据土壤的用途对土壤进行分类,监测指标少(只包括8种重金属,2种有机物残留指标),标准宽松,无法与其他领域指标对接,例如一些区域的土壤虽然没有超标,但蔬菜铅含量超标,是因为食品卫生标准对铅含量的定值较低。几十年来,中国的土壤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重金属污染,还增加多种有机污染,由于没有制定监测标准而无法进行监测,从而威胁土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
2.评估主体不明确,导致执行不力。中国现行法律中,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专门的土壤质量评估机构。由于评估工作涉及事项多、耗时长、花费大,在专业和技术方面要求较高,加上中国土壤类型繁多,污染物种类复西来样,环保、草原、国土、农业、林业、建设、卫生等多部门参与其中,出现各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3.评估程序不清晰,土壤数据信息模糊。土壤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合理设计土壤评估程序。实践中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程序为:首先进行土壤污染源调查,其次是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最后是土壤环境质量分级认定。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当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配套性文件也仅仅在技术层面上笼统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工作,而关于评估程序的启动条件、评估工作的后续跟踪监测、公众参与程度却均未涉及,初始的土壤数据库信息真实性令人质疑。
(二)修复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修复土壤污染的重点和核心问题。虽然《XXXXXXX宪法》对于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防止土壤污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XXXXXXX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XXXXXXX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这些专门的法律条款中未确立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和相关的赔偿机制,对责任主体、污染者应尽的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责任长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但当污染者不明、无力或不愿承担责任时其实效大打折扣,实务中出现多个污染者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局限性表现:其一,在当前价格体系下,部分资源价格偏低,无法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全部费用;其二,土壤污染从产生到造成损害滞后时间较长,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累积性等特点,而且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的途径较为复杂。同一区域如有若干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时无法合理分配土壤修复治理费用,在实务操作中遭遇困境;其三,中国很大一部分土壤污染是老工业企业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责任认定与污染发生的时间相距甚远,土地使用权频繁更迭但缺失用地记录和土地污染历史数据、企业发生变更或消亡但难于确定债务的继承者等因素,使得真正的污染者或责任者难于确定或查找。[3]无法依据现有的“污染者负担”原则追究责任人。现任企业受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限制,修复能力有限,再加上土壤污染修复耗资巨大,目前土壤修复责任大部分由政府承担。
(三)土壤污染修复的基金管理模式滞后
中国土壤污染修复资金的主要模式是政府性基金。由于土壤污染责任人存在特殊性,加之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的特点。政府性资金是“污染者付费”失灵在土壤修复问题上的必要补充。[9]数据显示,中国环境修复资金超过75%的比例是由政府承担的。而政府资金多来源于财政拨款和行政收费,资金来源较为稳定和持久。但政府性基金资金主体和来源单一,没有吸引私人资金投入,造成资金投入不足,加大了政府治理土壤修复的财政负担。且缺乏独立核算系统,不具备即时支付功能,面临土壤污染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所需的大量资金缺乏救济的及时性,造成土壤修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此外,由于基金管理办法缺乏责任管理体系,对于产权模糊而需确定的土壤污染责任人缺失追责功能,使政府性基金执行法律强制力较低,追究污染者及其应当赔付法律执行力不强。
三、相关国家土壤污染修复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一)域外相关土壤污染修复机制介绍
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较早凸显出土壤环境恶化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关注土壤污染,在生态修复技术日益发展的支持下,许多国家逐步将生态环境修复要求制度化,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体系,例如德国、英国、美国、荷兰、欧盟等纷纷开展了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制定或完善,不仅有效遏制了土壤污染,还整治和修复了已污染土壤,为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机制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并整合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实现了土壤污染防治系统化、专门化。法律一方面规定要减少和避免土壤污染;另一方面还明确规定需清理被遗弃的污染场地,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明确要求事先对污染场地进行调查、识别、风险评估以及修复,才可以重新投入使用。“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10]
根据英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由土壤污染“适宜人”负担清理整治费用。具体分为两个层级的责任主体:第一层级是排放污染物至土地的公司或者个人,或明知会发生土地污染行为而又允许其发生的人,其承担土壤污染治理第一责任;第二层级主要是当前土地所有者或者业主。当无从找出原始污染者,则由第二层级责任主体承担。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规定,各成员国防止土壤污染,列明污染场地清单并对这些污染场地进行修复。另外,草案还要求成员国需采取措施针对修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场地的技术进行交流,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荷兰是较早为保护土壤立法的国家之一。其在1983年颁布了《土壤修复临时法案》,1994年出台了《土壤保护法》及土壤质量规则和标准。确立了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和干预值。其中,低于或处于目标值水平的土壤质量是符合标准的,是安全的、可持续的,具备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若超过目标值水平,说明土壤功能特征已受到严重破坏或威胁,必须受到强制干预。
美国对修复污染场地实行的是超级基金责任制度,其最显著的特色是设定排污企业的可回溯的严格责任与连带责任。是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的,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土地进行全面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必须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加以修复。明确规定了污染责任人和被追索污染责任人对土壤进行修复的义务,从而保证了修复污染土壤的追索权利与执行力度。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战争、第三方作为以及以上三种原因综合情况下,上述责任主体才可以不承担治理费用,而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治理费用。[11]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染者之间相互推诿问题,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及时修复。
据调查:美国只有15%的污染土壤场地修复费用是依靠超级基金本身解决的,80%以上的场地是通过对污染者进行追责,使其支付了修复费用。因此,只有建立污染追责体系,才能让更多的污染场地找到为之付费的责任者。
(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修复经验对中国的借鉴
上述各国在各自相关土壤环境保护机制的约束和指引下,积极开展工作,使土壤污染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被污染的土壤得到了有序的治理。其先进经验与治理措施为解决中国土壤污染修复存在的问题,提供以下启示:
1.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名称和功能各异,但共同点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机制,为保护土壤、治理污染场地提供相应依据。设立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咨询与指导相关机构,建立污染土壤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2.土壤修复理念是保护土壤的特殊功能,根据土地的特殊功能和风险等级,确定污染区域,区分不同污染地区和污染类型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修复标准。
3.实行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即“谁受益,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建立污染者的追责体系,让尽可能多的污染场地找到应当为之付费的责任者。
4.实施土壤污染动态监测评估机制。近几年,发达国家加强了对于土壤污染防治与风险评估的关注,特别是系统研究了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环境质量不是简单地做出“达标”或“不达标”的评价,而是采用基于风险评估方法实施土壤污染管控和土壤修复措施。加强土壤污染常态化监管。建立污染场地信息库,对修复中和修复后的场地以及再开发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土壤污染面积、水平、种类、重点区域和对污染隐患的危害程度等数据信息。
5.建立污染土壤修复基金机制。促使排污企业形成只要排污便有风险的理念,无论当初是故意违法排污还是达标排放,均要对环境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和赔偿,从而强化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四、完善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法律机制的思考
中国土壤污染修复产业处于探索和技术示范阶段,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尚在完善中。未来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应结合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经营权人混杂(包括合资和独资)、土地资源稀缺等现实情况,针对与土壤污染相关的土地利用项目建设、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与质量控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治理及其修复等进行规定。修复污染土壤不应以达标为目的,而应该以可持续再利用为终极目标。因此,污染土壤的修复,必须针对未来的土地使用目的,评估未来的使用人、土地周遭居民、生态环境所可能面临的污染风险,促使土地可以重复再利用。[12]
(一)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
从保护人体健康角度科学区分不同土壤类型与不同污染成因,修订土壤环境标准质量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对人体、动植物健康风险的评估)。建立国家和地区污染土地和场地信息档案,根据土壤类型分布的自然规律、土壤利用方式差异性以及潜在环境健康风险,对土壤环境按照污染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分区”方式管理,建立自然土壤、农业土壤、工业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中国虽然已出台多个规范性和指导性的调查评估导则,然而实践中的土壤质量环境仍具有较强的异质性和不确定性。土壤环境标准应该与各区域土壤母质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区域地球化学条件差异性,评价不同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区域具体情况,针对特定区域土壤污染不同情况、土地利用功能不同和土壤水文地质的差异,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标准,提高指标严格度,增加指标包含的元素,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例如四川一些喀斯特地貌特征的场地,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性影响采样密度,无法精准确定具体的污染边界。针对环境敏感区或重金属本底值较高、污染较重的地区因地制宜地严格实施,执行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2014年5月15日颁布的《四川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是地方立法中率先提出按照耕地受污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未受污染的耕地土壤,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对受污染程度较低,尚可作为耕地的土壤,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调控农艺、治理土壤污染和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的安全利用;对受污染严重且难于修复的耕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不适宜种植的土地,列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此外,应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档案制度。对土壤环境系统进行调查、监测、质量评估分析后,将获取的受污染土壤面积、污染物种类、数量、污染程度、污染扩散的范围等信息和资料成果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记录跟踪土壤的使用变化,尤其重点勘查曾发生污染事故的区域和危险物质作业场所涉及的土壤高污染风险的敏感区域,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污染责任追责和土壤修复。
(二)设立责任认定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机制在“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污染者付费,受益者分担,所有者补偿”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责任主体,明确其对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和与之相关联的追偿责任,且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责任人较为分散,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人。许多污染是由于企业、工厂对土壤污染的忽视造成,但一些企业经历了改制、合并等过程,使历史遗留的责任识别十分困难,如果要进行严格的归责,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巨额的执法成本,因此无法照搬美国超级基金法,将沉重的治理责任加在经济实力并不稳固的国内企业上。
依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污染物的生产者、利用者和处置者)应承担土壤污染的“无过错责任”,如果他们共同实施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污染物的运输者、土地开发利用者和使用人承担“过错责任”,地方相关部门承担“补充责任”。当污染责任方无法识别或无力支付土壤修复费用时,地方相关部门应当承担“兜底补充”性质的修复责任。
(三)建立土壤污染专项修复基金,完善多渠道的融资机制
土壤污染修复投资大,耗时长,技术难度大,花费较高的社会和经济成本,需持续专门的资金支持。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机制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优先建立部级和省级的土壤污染修复专项基金,完善其功能,支持修复被污染的土壤。为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暂时分担部分修复费用,使其逐步偿付应该承担修复费用。当污染者不明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先由专项修复基金支付,再向污染者进行追偿。从而避免因漫长的诉讼或寻找责任人的过程而延误了土地修复工作进程。
以上就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4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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