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处保健品营销策划公司虚假宣传行为

如何查处保健品营销策划公司虚假宣传行为

时间:2020-11-17 作者:成都年会策划

海曙区市场监督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商业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0万元罚款。案件于2019年1月完成。

首先,主题类型是特殊的。与一般的虚假宣传案件不同,本案当事人是网点的幕后组织策划公司,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也没有投诉举报记录。网点下264家门店全部独立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对消费者(主要是老年消费者)的会议营销由下属门店实施,但门店的所有营销宣传资源和营销步骤均来自公司。

二是销售组织严密。为了加强管理和控制,公司和商店互相付钱。公司支付商店的租金和一些雇员的工资。商店向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商店只在现场展示样品,没有库存。销售后收到的消费者订单将被送回公司。公司将根据每家门店的订单数量按要求发货。而且,本案涉及的食品、保健食品都有完整的注册文件,该店的索证索票手续齐全。

在案件调查5个月前,海曙区市场监督局对该党所属的一家门店进行了调查。尽管该店负责人按照客户要求每天清理讲座视频,但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后,发现一段刚从客户电脑回收站删除的视频,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讲座视频和PPT课件在7日内都有天标连日来在QQ网上缓存的当事人,从而获得了该店虚假宣传的第一手证据,结合该局和公安部门在该店前期现场营销时采取的***调查和视频取证,对该店先行处罚。在此基础上,根据店内获得的信息,该局对当事人进行了长达3个月的外围调查,进一步掌握了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并在当事人决定迁出局辖区前一天,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查获当事人自建的摄影棚和2000余克的宣传视频和PPT课件。

海曙区分局立案后,为避免当事人将提取的证据复杂化而毫无用处,执法人员对视频逐一进行了核实,并将视频内容整理成文本草稿,与当事人下属数十家门店进行了确认。因此,固定视频和PPT课件被用作商业宣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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