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1-1-15 作者:成都年会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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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实施方案其中最常要用到是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也叫项目执行方案,是指正式开始为完成某项目而进行的活动或努力工作。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集体担当”原则,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征拆难、时间跨度长、政策规定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难、验收难、办证难、入住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实施流程再造,突破瓶颈制约,客观公正,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分类施治,妥善解决群众诉求,消除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任务目标

  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为主,通过努力,使已入住、未登记办证的项目实现登记办证;对手续不完备或因其他原因停滞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启动盘活。确保今年12月10日前全部解决完毕。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杜绝发生新的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6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排2014年12月3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项目,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制定政策阶段(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30日)。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时间节点、工作标准。

  (三)集中攻坚阶段(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10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集中分析,集中研究,逐一制定措施,逐一解决,逐一销号。

  四、政策措施

  (一)已入住未办证的项目。任务目标是登记办证。

  1、已验收未办证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对已验收的项目,2017年8月底前完成登记。对未验收项目,待验收备案后,30日内完成登记办证。

  2、手续齐全未验收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消防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其余未验收项目,待手续齐全后30日内完成验收或认定意见。

  政策措施:

  (1)具备验收条件能依法按程序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选择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按正常程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区分不同专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规划核实:因未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原因,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对符合控规要求或通过采取完善控规等措施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质量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依法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如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问题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对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实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消防部门不再出具确认意见。

  (3)属地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由属地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代为申请验收和后续工作。

  (4)各专业验收应遵循“老项目老规范”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3、手续不齐全的项目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前完成。

  政策措施:此类项目已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规建局分类出具规划意见。

  ——对建设情况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规划条件约定但符合控规要求的,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控规要求的,按现状完善控规后,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在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

  ——施工许可。此类项目不再补办施工许可及前置的合同备案、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清欠等手续。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配套费。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标准执行。有政府确定的城市配套费执收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结算进行收缴,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清欠手续。对存在拖欠的项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再做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在建手续不全项目。任务目标是完善建设手续。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待取得土地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规划手续。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待取得规划手续后15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施工手续。城市配套费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按照前款已入住项目的缴费规定执行。涉及人防、园林、环保、消防、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审批事项,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时的政策与技术规范。

  (三)停滞项目。解决此类问题的任务目标是启动盘活,使项目顺利实施。

  1、手续齐全的停滞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盘活50%,剩余项目2017年底前全部启动盘活。

  政策措施:对责任主体缺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

  开发企业破产、资质注销无实力、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项目停滞或烂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或根据实际做出处理。

  2、因征地拆迁无法启动实施的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启动盘活50%,2017年底前启动盘活100%。

  政策措施:因零散未拆迁的房屋而影响项目整体推进的,属地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及时审查、执行,属地政府应组织公安、执法、规建等部门密切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 任组长, 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遗留问题摸底排查,核实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分类归册建档,并及时督导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疑难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分包”责任制,尽快彻底解决,不让问题项目继续遗留。

  (二)创新担当。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政策属于“窗口期”政策,针对性强,时效性更强。各有关部门和属地区要抓住机遇,牢固树立用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神,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放思想、化解矛盾”原则,充分利用上级政策,以问题为导向,再造流程,简化手续,实事求是,特事特办,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三)凝聚合力。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必须统一认识,协调联动,凝聚合力,强力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规建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市政服务中心及属地政府分别抽调1名责任心强、专业素质强的人员集中办公,人防办、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手续办到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及时会商;问题卡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接访,要做好业主工作,消除信访隐患。对因办理各项手续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严格程序。各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一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对遗留问题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逐个研究,逐个处理,要专门建档,专人管理。二是对复杂问题要集体研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三是区别问题性质和复杂程度,及时将处理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四大班子联席会等不同层面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程序规范。

  (五)坚守红线。工程质量安全、廉政建设是两条红线,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一是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豆腐渣”工程、消防隐患等,要严格把关,不能借机蒙混过关。二是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把好事办好。

  (六)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半月一盘点、一销号,确保对每个项目动态监控、把握进度。对进度缓慢、群众意见大和未按时完成的,政府将约谈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

  (七)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严防将历史问题及矛盾人为扩大化,严防恶意炒作。属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政策解答和思想疏导,及时化解群众疑惑。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区棚户区和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改)项目遗留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27)、《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 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保政函〔2018〕14号),本着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又要面向长远,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

  自2004年以来,我区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见附件)。

  二、规范征迁投资行为

  (一)区政府是棚改项目征迁责任主体,各乡、街道办事处是棚改项目征迁实施主体。区政府将逐项目组建由区国土、住建、规划、乡(街道)、村“两委”、评估机构、测绘机构、法律服务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区政府对介入改造的房地产企业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用、资质等级等进行综合审查,集体研究。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各乡、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进行详细梳理,逐项目进行研究,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制定改造方案,对是否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介入拿出初步意见。按照四方协议框架样本(区棚改办制定)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四方协议初稿上报区棚改办。四方协议主要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审批范围内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不低于300万元/亩的标准,房地产企业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已全部达到入住条件的,可减半缴纳;已拆迁完毕但未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建安成本并上浮不低于10%的标准缴纳安置房建设资金。

  (2)执行市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3)2018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征迁总户数的95%。如不能完成,享受政策的资金逐月递减5%,最高不超30%。如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或批示的,按照市政府文件或批示执行;

  (4)征迁范围之内,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未纳入享受棚改政策用地之外的土地移交时,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房地产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建设,如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私自转让项目、擅自处置安置房行为之一,由区政府扣除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共管资金,直至终止其棚改协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注册的其他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莲池区域内的棚改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6)市、区政府规定的其它事项。

  2.区棚改办对各乡、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各项目改造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区政府。

  3.区政府召开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最终确定各项目改造意见及四方协议。

  4.通过审查的房地产企业于收到“通过审查通知书”后10日内与区棚改办设立共管帐户,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四方(区政府、乡或街道、村、企业)合作改造协议,并由乡(街道)将项目改造具体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具体情况、开发单位、完成时限等)。四方协议分报市国土局、住建局、棚(城)改办备案。

  5.未通过审查或未按时缴纳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地产企业,由区政府出具暂停、终止其参与改造的通知,责令该房地产企业限期提供改造相关资料,并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其项目的实际投入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开发企业的实际投入,由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依据审计报告对其进行补偿。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按照程序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新的四方合作改造协议。

  如果原开发企业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行为,区政府责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6.由区政府对各棚改项目成立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三)未核定享受棚改政策用地规模的项目,城市棚户区用地规模=房屋产权登记面积×2.8/规划容积率,最高不超过征迁范围内原住宅用地面积;城中村用地规模=宅基地范围面积×1+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广场、养殖用地)×0.3,最高不超出村庄现有规划的可建设用地面积。

  三、规范土地供应程序

  (一)棚改项目完成征收补偿和转用后,区政府依据棚改政策拨付资金,超出征迁范围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农用地,征收成本按36万元/亩的标准拨付。

  (二)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应单独出让;相邻的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应单独出让;不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可与棚改用地一并出让。安置房用地与征迁腾空或置换的不超安置房用地1.5倍的商品房用地可先行出让。

  (三)棚改用地出让时,出让方案中应注明“该地块属棚改项目用地,项目存在的问题由区政府负责解释”,竞得棚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解决项目遗留问题。

  四、健全资金拨付制度

  (一)区政府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征迁进度拨付,征迁资金不足以保障剩余应支付的征迁费用时,由房地产企业续缴补足。

  征收资金拨付流程:启动拆迁改造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改造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项目征迁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安置房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安置房取得施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建设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建设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安置房建设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二)未完成征迁先行供应局部土地的项目,暂按出让范围内宅基地占地面积(置换)做为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面积。代拆代征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用地未同步完成征迁的,暂扣其占地面积的1.3倍享受棚改政策的资金。

  (三)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期缴纳,首期不低于应缴资金总额的50%,完成缴纳后,区财政局在接到市财政局的拨付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剔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由区政府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原审批文件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成本参照年度相应级别基准地价的最高标准确定。

  区政府向市棚(城)改办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名称、地块编号、宗地来源、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一般缴款书、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料。市棚(城)改办将上述资料和该宗土地享受棚改政策的意见函告市财政局。

  五、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区政府将棚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强力推进棚改工作。

  (二)各乡、街道、相关区直部门要把棚改工作列为各级“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集体研究机制,严格认定已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弄虚作假,防止项目搭车、政策搭车;严格督导正在实施的棚改项目,坚决剔除违约滞迁、扰乱秩序的房地产企业;严格监管未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擅自签订协议、启动征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区政府以前下发的棚(城)改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丰宁满族自治县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担当作为的原则,针对全县范围内以集资方式建设的住宅项目因时间跨度长、政策调整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难、验收难、办证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公正分析,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分类施策,实施流程再造,突破瓶颈制约,尽快解决群众诉求,化解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但基建手续不完善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住宅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等。

  三、申请主体的确定

  (一)项目筹建单位;

  (二)项目筹建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三)项目筹建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代表或推荐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申请。

  四、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2016年12月30日前,权利人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且已入住多年的住宅小区视为符合相关验收规定,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再收取规划、建设、消防相关验收手续。

  1、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申请主体向国土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由国土部门进行确权。对已入住多年,确实无法补办土地批准手续的,由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与国土部门按现状进行实地测量及地籍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按现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土地性质确定为国有划拨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或商住用地,权利人为筹建单位、承继单位或小区全体业主。小区为单独宗地的,将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住宅项目与原单位在同一宗土地上,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并登记在单位名下的:对能够提供基建手续的,经用地单位与小区业主签订分割协议,为双方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用途分别为办公用地、住宅用地或商住用地。对不能够提供基建手续的,需申请主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用地不属于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处置的证明文件。

  3、未完善土地转用手续的涉军土地: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能够提供转用协议及支付凭证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在不动产权证中暂不登记土地权利信息,并于登记薄中记载此宗地为军用土地未办理土地转用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批准手续都不能提供的:遗留问题项目,在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按照从旧原则,执行项目动工建设时的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等政策与技术规范。

  1、能够提供规划、竣工等验收手续,无土地批准手续的:依据从旧原则,经国土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并出具情况说明后,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2、已入住多年无法提供用地、规划、验收备案手续的:采取按现状登记的原则,由申请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实体进行检测,满足质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出具检测报告,并由建设、公安消防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国土部门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并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积等内容;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确认函,载明房屋的建设单位、坐落、层数、建设面积、用途等内容;申请主体持上述资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但现状面积及界址线与实际批准不符的:

  1、面积一致界线不符的:由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与国土部门按现状进行实地测量及地籍调查,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申请主体出具界线认可的承诺书后可将地籍调查结果作为确定该小区界线的依据,按现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2、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

  (1)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可通过调整用地范围线方式解决,由国土部门出具界线调整确认函,申请主体出具界线认可的承诺书后可将地籍调查结果作为确定该小区界线的依据,按现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2)确实无法调整的或因技术原因造成用地界线不变面积增加且用地性质为划拨的,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土地可按现状面积申请不动产登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用地性质为出让的,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五、不动产转移登记

  解决遗留问题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由申请主体集中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申请主体集中或小区内业主单独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依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自然人使用的已购公有住房、集资房、小区内商业用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按照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乘以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按照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乘以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自然人使用的家属院、房改房独宗土地补办出让的,按时价评估,由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年限:住宅小区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年限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算起,出让年限:住宅用地不大于70年、商业用地不大于40年。该小区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起止时间以第一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土地分摊标准: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分摊(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各户建筑面积)。

  六、关于不动产登记所需费用

  1、代管人代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2、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测绘、鉴定等所需费用,按市场价格由申请主体缴纳;

  3、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丰政通「2013」第6号文件执行。

  七、附则

  (一)在解决遗留问题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政策未涵盖的,依据一事一策精准施策原则,经工作专班研究报经解遗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出台针对性政策。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后废止。因申请主体或业主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申请,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主体或业主自行承担。

  (三)国家、省、市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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